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82年11月6日成立大會公佈
中華民國84年5月20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86年5月31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88年5月01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第十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0月06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3月16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活民國107年01月16日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會更名為中華演藝設備與數位通訊技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事業,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三 條 | 本會以聯絡演藝設備與數位通訊同業,協力發展演藝設備與數位通訊之技術事業為宗旨。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五 條 | 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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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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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九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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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退會﹑出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學生會員、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所有會員(會員代表)皆可享受本會提供之各種資源及服務。 |
第 十二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若會員當年度六個月內未繳會費, 視為自動停權至繳費止。 |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並由監事會執行監察職權。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按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以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有關會員代表之名額﹑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四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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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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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從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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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 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本會新加入會員須滿一年以上任期,將才得參加理監事選舉資格。 |
第 二十一 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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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二 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 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 二十三 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二十四 條 | 本會可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長數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請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二十五 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經理事會同意後召集之,召集時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 二十六 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比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 二十七 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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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八 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二十九 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 三十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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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一 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三十二 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 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 三十三 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三十四 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三十五 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三十六 條 |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 文號如下: 中華民國82年11月6日成立大會公佈 中華民國84年5月20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86年5月31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88年5月1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第十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0月06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3月16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1月16日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